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长沙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8〕15号)、《长沙市首批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长沙市首批签订大学生实习实训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高校、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实习,是指长沙市首批签订大学生实习实训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大学生,有组织地在相关园区辖区内企业进行10天以上的实习。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经费分担比例
第四条 对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参加实习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补贴300元,超过15天不足28天的补贴500元。
第五条 大学生实习补贴由市财政与各国家级园区分级承担,市财政承担60%,各国家级园区承担40%。
第三章 补贴发放流程
第六条 大学生实习补贴由国家级园区集中受理、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实习大学生填写《大学生实习补贴申请表》,所在院校、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复印件递交至园区。
(二)园区审核。园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名单。
(三)媒体公示。园区将拟补贴名单在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到位。公示无异议的,园区将资金统一拨付至实习学生个人账户。
(五)报备结算。各园区将实习补贴发放汇总表,及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核实;市财政局根据核实情况,年底与园区按分担比例据实结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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