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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长沙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后复工工作的调度令

发布时间:2020-02-10 10:04:36

长高新防控令〔20206

 

园区各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当前复工工作,对你单位调度如下:

1、对园区范围内所有非涉险、应急工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延迟至29日(正月十六)以后复工。

2、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3日(正月初十)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报长沙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防控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复工(填报附件1表格)。需在23日(正月初十)-28日(正月十五)期间复工的企业须向区防控领导小组报备(填报附件2表格)。

3、凡复工企业须采取相关防疫措施并经区防控领导小组现场认可后方能复工(详见附件3)。凡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复工、复业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各企业涉“鄂”员工(含居住湖北、途经湖北、与湖北人士接触过的)复工问题,具体办法如下:一是对疫情发生以来,现仍在湖北的企业员工,要立即采取打电话、发微(短)信、QQ留言等联系方式,劝导其暂缓返回复工,由此引起的误工情形一律免责;二是对已从湖北疫区返回的企业员工及相关人员,一律采取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隔离的措施(自抵达长沙之日算起,隔离留观时间务必达到14天),并将其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社区。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症状的,请督促其佩戴好口罩及时前往就近的长沙市定点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就诊;三是对疫情发生以来,途经湖北或与湖北人士有过接触的员工,暂未返回企业的,参照本条第一点情形进行办理;已经返回企业的,参照本条第二点情形进行办理;四、对企业新招聘的涉“鄂”员工,暂无固定住所的,要安排其到政府指定地点或酒店进行隔离留观;五是符合上述情形的相关人员,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书面确认无事后方可复工。

5、各企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即日起均须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抓好落实。

附件:

1.附件1-2020年长沙高新区春节后企业申请复工、复业审批表(样表).doc

0131需填表格.rar



长沙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9日